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星级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
20、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
执法依据: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
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1、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
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22、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领队证、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执法依据: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23、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
24、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
25、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撤消领队登记
执法依据: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26、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规定收费的
27、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28、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和出境旅游的领队,没有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29、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没有选择境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的
30、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31、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32、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港、澳、台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