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处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领队证
执法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10、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经营业务资格
执法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11、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12、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1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1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1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处罚种类:暂停出国旅游经营资格、取消出国旅游经营资格
执法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6、旅行社未按照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者要求补充文本外条款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17、星级饭店未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执法依据:
《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授予星级的饭店、酒店、宾馆(以下称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18、星级饭店超越星级进行攀附性宣传的
19、非星级饭店使用星级符号、与星级符号相似的标志及星级攀附性文字进行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