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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闽旅[2006]14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72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59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监督检查3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5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旅游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福建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 行政许可4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2、领队人员资格核准
  执法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3、导游证核准
  4、临时导游证核准
  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二) 行政处罚59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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