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报批相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闽旅[2006]174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今年6月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我局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我局《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依法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后的监管职责,促进了我省旅游业的规范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省旅游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的反馈函》(闽监办[2006]4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旅行社报批相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内旅行社申办报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网上下载打印或到各设区市无偿领取申报所需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二)申请人按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技术报告书应填写以下内容:1、设立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申请人分别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和设区市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上述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上拟设地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和拟设地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上加盖单位印章后,由申请人直接向我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拟设地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省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发展需求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文,同时抄送设区市旅游局。
(五)国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局发放。新批准设立的国内旅行社,申请人应持省旅游局的批文到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交纳1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后,再持质量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旅游局办理领取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