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行动,11月16日至30日期间,重点地区集中组织大规模的清查行动,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舆论环境,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高潮。
(三)深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同时,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区域整治。要将责任落实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打、防、控”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巩固前段工作成果,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所、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联合监控网络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属地管辖、案件督导、部门协作、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奖励惩处等工作制度,完善“打、防、控”体系,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统一领导,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省长助理任第一副组长,省政府主管秘书长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综治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讲评阶段性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任务,解决打击传销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宣传、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监察、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通信管理、税务、供水、供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销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分工、现场处理、善后工作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