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医要求及补偿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诊疗项目。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分级医疗的原则,一般先在所在(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市区就医及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7〕10号文件执行,今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结合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其它县(区)应根据本地筹资标准,参照制定就医管理办法及费用补偿标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经办服务与监督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拓展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功能,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政策咨询和就医管理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和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积极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2.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就医导向机制,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探索建立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