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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淮政发〔2007〕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同推进,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1.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2.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

  3.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保,实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4.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5.全市政策框架原则上统一,区、县分别运作管理。

  二、筹资标准与补助比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按200元标准,其它县(区)根据省里要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今后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不具备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财政补助比例,市区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0号)执行。其它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财政补助比例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确定。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市财政对清河、清浦、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补助部分负担50%。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有关办法执行。

  3.各统筹区内企业农民工应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财政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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