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
1.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情况。是否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要求,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建立工业用地年度计划、用地信息公示制度、用地公开出让制度、用地结果公示和用地开发利用监管等制度;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是否统一进场交易。
2.建立和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情况。是否执行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省政府有关土地出让最低限价规定,实行工业用地地价的统一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返还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3.建立和落实土地供应公示制度情况。严格落实《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和健全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27号)等有关规定,推行协议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公示制度;有否存在不按规定公示土地供应过程、供应结果和利用状况等其它违规行为。
(二)切实解决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1.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补偿安置原则,是否制订和完善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是否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再就业优惠和援助政策;是否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渠道。
2.严格征地程序,规范征地工作。报批征地之前是否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批准征地后是否依法进行两公告一登记;是否执行征地的“三个不批”规定(即征地方案没有征求被征地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的不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没有落实的不批,因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