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6~9月份为主汛期,所以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期在6~9月份,但如果出现气候反常,雨季提前或推后,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及监督管理措施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灾救灾措施和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2、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和完善县、乡级政府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登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建立防灾明白卡,并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和人员手中,切实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单位,同时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做到措施到位、监测到位,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完善监测记录台帐,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4、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速报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汛期,各单位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值班电话于汛期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如果突发地质灾害,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
5、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要求在汛期前及汛期中加强对各责任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巡查各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登记、建卡,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等,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7、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基本知识及经验。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增强防御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