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23号)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较大的市要在2006年对2005年底以前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清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一次“回头看”,并对2006年公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评估。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二、清理的原则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五)行政法规存在前三项问题的,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建议,直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承办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对行政法规提出建议,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决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