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食品卫生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者认识到无证无照经营的严重性,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威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
(四)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