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安政〔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以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该悬挂而未按规定悬挂各类证照的行为。
三、查处的重点行业
查处的重点行业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须经许可审批的行业。特别是从事成品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