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冀政办函〔2007〕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明确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市场机制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导向和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力度不断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框架体系初步形成,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不断完善,特别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全社会总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就业的人数远远高于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全省大中专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2007年全省达到34.5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职责要求,是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任务。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以创新务实的精神,认真把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做好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加大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积极为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清理所属教育机构的不合格教师和混岗占编人员,所属教育机构凡有空缺编制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考、选聘等方式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对因生源减少造成的编制不均衡,经设区市编制部门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调整使用。认真执行独立学院和专接本毕业生与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就业政策,各用人单位不得设定针对不同类别本科毕业生的歧视性规定。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需求信息征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建立完善就业形势预测制度,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促进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各地要对近年来本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针对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切实疏通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就业渠道。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认真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最低注册资金和工龄接续等方面优惠政策,积极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以及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并在户籍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有关代理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