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6〕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尽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2年以来,全省11个设区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设区市完成了所辖县(市、区)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总体进展迟缓,与中央和省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认真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范和规避资金运营风险,保护缴存职工切身利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石家庄、张家口和唐山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房管局脱离,设置为直接隶属于市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唐山市要尽快任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将市本级管理机构调整到位。
未完成或只完成部分所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调整的设区市,要根据业务需要,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原则上不委托县(市、区)银行或职能部门代办业务;设区城市的区不设立分中心。各设区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所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在所辖县(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应按规定实行统一人员编制与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妥善解决县(市、区)原管理机构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做好人员、资产和业务的移交、接管等,同时,加大对被挤占挪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清收力度。今年年底前,各市所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务必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