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资源节约利用。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指导思想,发挥规划对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调控作用。合理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指导农村住宅集中建设和改造,集中布置住宅小区,引导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逐步改变农村住宅传统建设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庭院,提出村庄使用沼气、秸秆气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沼气池建设带动村庄改圈、改厕的具体措施。
(八)加强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村庄规划的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农村住宅、乡镇企业及各类设施按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建设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集中建设,有条件的要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转移。在规划近期迁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建住宅。按照规划合理安排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凡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在村庄显著位置设立规划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九)建立健全村庄规划的民主参与机制。村庄规划要采取乡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村民积极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方式组织编制,广泛吸收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单位、农民群众的意见,采用座谈、走访、公示等多种形式,促进公众对村庄规划编制的参与。组织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工人、老教师”等有威望、办事公道的人员,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民主参与和监督管理。
五、完善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村庄规划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村庄规划分级责任制,设区市要做好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的督导工作,县(市、区)要做好村庄规划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乡镇要组织好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行政村抓好村庄规划的具体落实。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切实保障日常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资金需要。各级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开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确保各项规划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