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6〕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村庄规划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综合性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确保村庄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有利于明确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引导村庄布局的优化和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住宅的集中建设和有序改造,节约土地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建设工作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我省村庄规划总体上相对滞后,编制水平不高,村镇规划体系尚不完善,村庄建设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村庄规模小、布局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合理规模配置;有些村庄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生存安全隐患;有些地方“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无序扩张十分严重;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各项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因此,要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完善村镇规划体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
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完善体系、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对规划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统筹配置空间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