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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2007年4月至5月,市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组织对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
  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法制办负责清理,有关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所属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与学习研究《物权法》结合起来,对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各地各部门在统计清理结果时,要对此项内容列专项予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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