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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字〔2006〕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认识。当前正处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市场环节是防控的薄弱环节。随意经营活禽、市场现宰现卖活禽现象普遍存在,不仅给禽间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对广大从事活禽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稍有疏忽,极易使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向人间传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严峻形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难度不能低估,对高致病性活禽经营行为传播禽流感疫情的可能不能低估,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不能低估,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不能低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监督管理,加强经营市场设立的管理,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取缔设区市城区的活禽经营场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新建的经营市场,要严格审核条件,强化日常监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活禽经营防疫条件的审核,指导经营单位设置病死禽只、污水、污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设部门要做好经营单位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建设以及污水、污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切断禽流感的传播途径。

  三、规范活禽市场经营行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活禽宰杀管理制度,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做好经营场所和宰杀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执行活禽粪便、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定期休市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宰杀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病死禽只及禽类产品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将市场经营、宰杀、消毒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商务部门要积极推广禽类定点屠宰工作,逐步取消零散屠宰现象;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禁止在城区市场外开展活禽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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