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全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4.交通、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和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顿期间停止客运线路审批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5.交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并严格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的日常使用管理,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安全监控,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6.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的管理。对全省长途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班车夜间通行。组织对公路长途客运车辆实施“户籍化”管理,逐车建立档案,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员等情况。
  7.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强城乡客运一体化车辆安全监管对策研究,重点加强城市公交向乡镇延伸车辆安全监管问题研究,并提出交通安全监管对策。
  (五)加大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力度。
  1.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机动车产品公告认真核对、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技术参数的,一律不得登记。对移交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要进行认真清理,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摸底排查,逐一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
  2.发展改革委、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大型客车车身安全性能开展调研,并适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公安部门对其机动车产品停止办理登记。
  3.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执法,提高产品认证有效性,确保产品获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4.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汽车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清理整顿。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5.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农机部门要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机部门反馈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共同研究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