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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全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3.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公安交警、教育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对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加大校车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2007年第四季度,公安、教育、安监部门要对重点地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公安交警、保险、农机部门要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5.制订农村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做好伤者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客运交通安全。
  1.健全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特别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的弊端。
  2.交通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防止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营运驾驶员稽查系统和信用档案。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多发企业和驾驶人员名单。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考核档案,并责令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罚及做出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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