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22号 2004年11月25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因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将不再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