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二、条件
(一)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及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之一确定其开票限额:
1、近三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超过二万元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十万元;超过二十万元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平均开票面额超过二百万元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
2、购销合同单件产品售价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售价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
3、其他确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及辅导期转正后的小型商贸企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第(一)款的审批标准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
三、流程
(一)申请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核终审→文书受理岗。
申请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管理科审核→主管局长终审→文书受理岗。
宝安、龙岗区局: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岗→管理科审核→主管分局局长审核→区局税政科审核→主管局长终审→文书受理岗。
(二)申请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以上(含千万元):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管理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市局流转税处终审→文书受理岗。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变更)》;
2、购销合同(无签定购销合同的除外)。
附件五: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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