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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发票月限量确不能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3、当月发票月限量已领购完毕;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文书受理窗口→发票供售窗口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超限量购买发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依法领取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和个人;
  2、因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用票的。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区、分局主管局长→文书受理窗口→发票供售窗口。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购票特批)》;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票异常通知书》;
  4、购销合同或相关购销业务证明材料;
  5、因稽查案件被停供发票的,还应由稽查部门出具《供应发票建议书》。
  四、纳税人购买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区、分局主管局长→文书受理窗口→发票供售窗口。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从事收购业务的证明材料。

  附件四: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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