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二)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有特殊格式要求。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初审→发票科复审→区、分局主管局长终审→文书受理窗口。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刷)》;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计出的自拟格式票样;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发票使用、保管制度健全且今两年未发生过发票违章行为;
  2、因行业特点及经营特殊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区、分局主管局长→文书受理窗口。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附件三: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能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审批→文书受理窗口→发票供售窗口发放发票领购簿。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纳税人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