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决定书由“文书受理窗口”或“文书送达窗口”负责送达。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税务行政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需经多层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申请,下级税务机关的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
附件一: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二、条件、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刷,申请人可直接向相关税务局提出申请。
附件二: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一)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2、确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3、交纳一万元以下的保证金;
4、只限于领购普通发票。
(三)程序及步骤
1、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