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第五项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4号 2005年4月13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现将我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
(一)指定企业印刷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三)申请须以我局提供的的申请书统一格式为准。
(四)申请书及所需全部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交由各局的“文书受理窗口”处理。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审理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