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通知
(办字〔2006〕94号)
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责任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服务,努力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总体部署,全力支持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按照职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转顺畅、快捷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调水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问题,为工程建设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县级政府的协调作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落实责任,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服务,提高效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主动协助各级调水部门做好土地、林地征用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用地需要;电力、通信、石油等部门要加快专项设施迁建步伐,优先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用电和通信需要;交通部门要及时完成交通设施恢复建设方案的审查批复,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和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文物部门要按时完成占压文物的发掘保护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级重点办要主动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借工作之便以任何理由插手工程建设,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工程承包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购买或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材料、商品、经营性服务,不得设置障碍干扰施工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严重延误工期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阻挠和破坏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行为,坚决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