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主要了解农户粮食收入、支出和存粮等情况(见国粮12-1表)。
2.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平衡调查。主要了解城镇居民口粮来源、消费(含在外消费)和存粮等情况(见国粮12-2表)。
3.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主要了解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含生产大豆油的国有油脂企业)的粮食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见国粮12-3-1、国粮12-3-2表)。
4.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主要了解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含生产大豆油的非国有油脂企业)的粮食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见国粮12-4表)。
5.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主要了解粮食转化企业(含养殖企业)的粮食收入、支出和库存等情况。(见国粮12-5表)。
6.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主要了解省际间粮食流入(出)的主要地区、粮食流通数量等情况(见国粮12-6表)。
7、粮食流通环节损失损耗调查。主要了解流通环节的损失损耗情况(见国粮12-7表)
四、调查方式
各市、县、区按属地原则,区别调查对象和调查方式组织开展调查。
1.农户粮食收支平衡调查。以2003年末全省乡村农户总数的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全省农户样本数量3300户,按比例分解到县(市、区)(见福建省城乡家庭户粮食收支平衡抽样调查户数分配表)。各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式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农户。在每一阶段,均以上年户均粮食产量为标识,按高低顺序排队,采用等距抽样方法抽选乡(村、户)。农户粮食收支基础调查表表样见基础调查1表。
2.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平衡调查。以2003年末全省城镇居民户总数的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城镇居民户样本数量1500户,按比例分解到各市(县)(见福建省城乡家庭户粮食收支平衡抽样调查户数分配表)。对规模较大的市,可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城镇居民口粮收支基础调查表表样见基础调查2表。
3.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调查。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两部分:已纳入统计范围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中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等),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如:中谷集团公司、中粮集团公司等)。对已纳入统计范围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企业上报的年报数为依据;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应进行全面调查。省粮食局局属企业储备和商品收支情况,由省粮食局局属各公司负责提供,直接报省粮食局。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各地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以及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含商品粮)收支情况,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提供,各地不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