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6号 2005年5月10日)
为规范我市从事海关报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05年5月1日前仅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并按新办登记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自2005年5月1日起,上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中介机构,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