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局、局属各有关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适应全国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函〔2004〕147号),国家粮食局以国粮调〔2004〕172号下达了关于印发2005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市场情况,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并经省统计局报备同意,现正式印发。并将做好粮食流通统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短新制度)对现行粮油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新制度是一项面向全社会、全行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新制度是全国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形势下我省第一部粮食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从全社会角度出发,全面统计粮食流通情况。
(二)新制度明确了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的义务和责任,突出了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的理念。根据《
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配备统计人员,准确、及时上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三)扩大了统计对象范围。根据《
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制定,新制度将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饲料、工业等转化用粮企业纳入了统计范围,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