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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农村居民公寓建设项目性质为农民建房,安置对象是宅基地回收置换的农村居民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农村居民公寓建设应由村集体组织或镇(街道)采取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建筑企业代建。
  3.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销售价格按成本价核定,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核实公布;安置房分配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4.申请入住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的农村居民家庭要与村签订原宅基地回收或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协议。农民在取得房地产使用权证后,不再享受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后,其原有身份不变,不影响其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益。农民入住多村合建的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后,在撤村建居前管理体制仍维持不变。
  5.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确定入住农民原宅基地已经置换且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要求后,开具办证证明,由村集体或镇(街道)集中向县(市)、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对取得国有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城市居民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后可依法上市流转。
  (三)加强宅基地垦复管理
  1.对调整迁移的原农居点,按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拆除原有住房收回宅基地,已拆迁的原宅基地,按规划确定为农业用地的,必须结合土地整理及时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县(市)、区政府与试点单位所在镇(街道)政府、村要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试点单位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责任落实。确因农业生产需要,可在原农居点适量保留或安排相应适量生产配套用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整理后获得的土地复垦指标,对符合规划可原地开发建设工业或其他产业的,可以享受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但必须核减相应集体留用地指标;对不能原地开发建设的,宅基地整理后产生的复垦指标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其收益应用于农村居民公寓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四)提供高效优惠服务
  1.列入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人防、供水、排水、环卫、供电、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2.对试点单位的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现行农居建房政策给予规费优惠。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核定建设收费项目和优惠标准,原则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区规划红线外市政配套由县(市、区)、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其建安费用列入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规划红线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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