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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四)项目管理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由各县(市)、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向县(市)、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3.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五)配套设施建设
  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红线外各类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步实施。
  (六)环境保护审批和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七)物业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区物业管理细则。
  五、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依法用地节约用地
  1.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可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按国有划拨性质供地。各县(市)、区对农村居民公寓人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实行双控制。
  2.农村居民公寓建设中确需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需征为国有土地的,同时还要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按规划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50号)规定办理。
  3.列入农村住宅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对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或骗取住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二)改革宅基地供应模式
  1.列入全市农村住宅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原则上停止审批单院独户及两户联建等点式农民住宅。在试点单位所在镇(街道)范围内入住农村居民公寓的村民其宅基地可以跨村置换;经批准也可以跨镇(街道)置换宅基地,入住统一规划选址的农村居民公寓。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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