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标准规模。农村居民公寓建设以多层住宅为主,有条件也可适量搭配小高层或高层;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组团规模5万平方米(300户,1000人口)以上,鼓励多个村集中建设。
4.严格报批程序。在试点单位申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公寓式住宅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用地管理、扶持政策、资金筹措、主要措施等。各县(市)、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报名登记、计划入住农村居民公寓的人口、住房、宅基地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县(市)、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四、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的建设管理
(一)建设项目立项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持县(市)、区发改局立项文件到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要加强核查、监督管理。
(二)规划设计管理
1.由各县(市)、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可以打破原村镇界线,出具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设计方案的依据。市规划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2.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由各县(市)、区规划局会同建设局组织对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总平面图会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审批。
3.按省以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各县(市)、区政府办理。
4.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编制的施工图设计需按照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通过。有小高层、高层建筑的须需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核,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各县(市)、区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用地管理
1.建设项目需要征(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
2、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立项批复,分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