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农民得益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鼓励、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坚持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置换为准入条件,确保农民受惠得益,不准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要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谐性,优化环境布局,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的关系,严格防止出现两次拆迁、重复建设。
3.坚持节约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选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节约农村建房用地。
4.坚持依法办事,确保稳定原则。各项办事程序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运作,确保试点工作稳定、有序、顺利推进。
5.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建立政府推动、村级组织申报、市场化运作的操作机制,形成市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联动的格局。
三、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条件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城郊结合部农村和17个中心镇;宁波国家高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省、市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地区;因地质灾害及高山移民,需要整体搬迁的下山移民地区;具备跨村镇区域统筹规划建设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和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新增人口较多的村镇(街道)。上述范围的村镇符合以下实施条件可以推荐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二)实施条件
1.大部分村民已从事二、三产业,农民有改善居住条件意愿,经济相对发达、集体经济实力雄厚,能够自筹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启动资金,村级班子团结,群众信任度高,办事能力强。
2.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宅基地占地面积偏大,具有宅基地整理和集约利用的潜力。
3.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选址地点。
4.已建立起相对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广。
(三)实施要求
1.优化设计配套。对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和住户民主听证。要充分考虑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体现生态建设理念、文化传统与地方特色,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配套、同步建设。
2.体现民主集中。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须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建设的住宅户型等具体设计方案必须要经过公示,经报名登记拟入住的村民2/3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