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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7]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意愿和需求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农村宅基地粗放式利用和农民居住点布局分散、规模较小的现状尚未转变,给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严重影响。开展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工作是改变千百年来农民传统居住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农村村庄和城乡用地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农民受惠得益。
  二、明确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宁波综合经济实力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改革试点,引导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制度逐步与城市接轨,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村高质量地建设和普及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宁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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