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04〕121号)精神,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