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加强对肺结核病人发现工作,进一步完善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病人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肺结核病人发现率。各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要按照《结核病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免费政策的要求,采取措施方便病人就诊,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可疑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及时定诊,并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登记管理。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未到定点机构就诊的肺结核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核实登记和转诊情况,按标准定期发放各项补助经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在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中发现病人。
(三)严格规范结核病人的治疗与管理。将肺结核病人督导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对涂阳病人采用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全程督导,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以医务人员为主、继续期以家庭人员为主的督导治疗方法,加强访视,规范治疗与管理记录,确保病人全程规律服药,按时复查。各辖市、区疾控中心定期进行停药病人疗效考核,根据标准按时发放管理等各项补助经费。认真执行国家统一化疗方案,为符合免费条件的病人提供国家统一的抗结核药物。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按照《抗结核药品管理手册》要求,做好药品的计划使用与管理,保证不间断供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结核病人治疗、检查、随访等信息,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
(四)重视特殊人群的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羁押人群等纳入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和经费投入,及早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人。按照国家耐多药结核病控制、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控制工作框架,逐步开展耐多药结核病、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结核病与艾滋病双重感染者给予相应的预防、治疗和关怀。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五)积极推进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市、县(区)、乡(街道)三级防治网络,不断改善设备设施条件。按照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配备专业防治人员,不断充实专业人才,逐步建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防治队伍。加大专业和基层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力度,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重视抓好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全面推广新的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痰检质量和效果。因地制宜开展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痰抗酸杆菌涂片检查,加强对痰检点的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改善实验室条件,严格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痰结核菌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及耐药监测工作。
(六)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坚持科研面向防治,为防治工作服务,以不同人群结核病防治措施、耐药结核病的治疗、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等为重点开展应用性研究,为评价结核病防治效果、改进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推广应用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加强与防治工作先进地区的交流,借鉴先进地区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我市的结核病防治技术水平和防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