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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对军供网点认定后的供应条件、义务履行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第十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军供网点认定后的供应条件、义务履行等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对军供网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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