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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12、军粮周转库存不足,影响军粮供应的

  13、军粮补贴款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财务账目不清,对外提供担保或替他人贷款的

  14、拖欠军粮统筹配送货款的

  15、军粮供应手续不健全,报表及统计资料报送不及时的

  16、扰乱军供秩序,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的

  17、军粮供应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改变,达不到供应要求,影响军粮供应的

  18、未按要求定编定员,专业人员未按有关法规持证上岗的

  19、存在安全、泄密隐患,发生安全、泄密事故的

  20、发生问题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

  21、利用军粮供应资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影响军粮供应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第二十条:军供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批评、通报,同时发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一)供应部队的粮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军供质量标准;(二)军粮周转库存不足,影响军粮供应;(三)军粮补贴款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财务账目不清,对外提供担保或替他人贷款;(四)拖欠军粮统筹配送货款;(五)军粮供应手续不健全,报表及统计资料报送不及时;(六)扰乱军供秩序,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七)军粮供应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改变,达不到供应要求,影响军粮供应;(八)未按要求定编定员,专业人员未按有关法规持证上岗;(九)存在安全、泄密隐患,发生安全、泄密事故;(十)发生问题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十一)利用军粮供应资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影响军粮供应的行为。

  2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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