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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6、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7、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8、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9、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0、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供应部队的粮油未达到军供质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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