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
第五条: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各省(区、市)及中储粮总公司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及时将销售(成交)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也不准超计划销售处理。
第六条:陈化粮处理实行定向销售,并严格审定陈化粮的购买资格。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注明生产规模、年消化粮食能力、生产运营状况,以及购买陈化粮的记录栏),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可参与本省(区、市)或跨地区陈化粮购买。
4、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
执法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第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军供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二) 行政处罚31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粮食经营者以及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5、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执法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