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粮食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 行政许可4项
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执法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许可
执法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陈化粮销售的许可
执法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