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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省局属各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编制2005年度全国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05]2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5]144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在进一步核实月度数据的基础上,要准确、全面、系统地掌握国有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本年度粮食购销调存的流通状况,认真做好200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提高粮食统计汇编资料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年报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我国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执行新的《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第一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一中心,依法统计,实事求是,增强责任意识,严禁弄虚作假。粮油流通统计年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为粮油流通统计年报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粮油流通统计年报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5年度粮油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包括数量、性质和品种等进行准确划分,分类统计,年度和月度各项统计指标不能出现负值。

  (一)收购。在收购指标中,要分清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和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等分项收购指标,避免重复统计。今年,按省定的挂牌价收购的早籼稻和中晚籼稻,在作“收购”统计时,要分清“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分别统计在商品粮报表中。对于执行省里最低收购价企业收购的早籼稻和中晚籼稻,其中用于地方储备收购的稻谷统计在闽粮2表的“从生产者购进”指标中。

  (二)销售。粮食流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指标,要准确分清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指标如实填报分项销售数量。各地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于轮出的中央储备粮,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报表作轮出统计的同时,必须要在商品粮报表中的闽粮2表作储备粮转入统计,粮食销售后,作为销售指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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