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9号 2005年6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以下简称采集软件)和《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以下简称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V2.0和V2.1版采集软件,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采集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采集软件和检查软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软件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