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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要在现有的拍卖、招投标等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产权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的竞价率和增值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文本等,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查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转让信息。

  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条款,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产权转让合同负责。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草拟产权转让公告,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将产权转让预公告等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四、按照《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重大、特别重大的转让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提出,并在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一般的转让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与省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并由转让方向省国资委报备。转让方与省产权交易中心协商不一致时,由省国资委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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