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若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经济行为经批准、决定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应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5]139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表,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3-4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后书面告知省国资委;也可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上两种方式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及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等不得人为干预、影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执业。资产评估事项中涉及房地产项目、协议转让、增资扩股、对外投资、管理层收购、以资产安置职工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跟进指导和现场检查。
四、对同一标的物由于超过评估时效需再次进行评估的,可直接委托原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商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