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5年度烟叶收购管理的通告
(文政发〔2005〕7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州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维护烟叶收购调拨流通秩序,确保2005年烟叶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肃纪律,依法收购。2005年度烟叶收购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专卖管理办法》、《烟叶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七条要求、五条纪律)》的有关规定。
二、牢固树立为烟农服务的思想。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制定烟叶收购方案,合理安排好收购工作,全面推行“入户预检、统一包装、约时定点、密码验级、承诺服务”,把为烟农服务的思想落实到收购工作的各环节中。
三、严格合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倒卖烟叶收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收购,严禁跨区域、无合同收购烟叶,各县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烟站交售,不得跨县跨乡(镇)异地交售;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严禁“打白条”。
四、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的正常秩序。严禁烟叶自由上市和私自交易;禁止收购外地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烟叶者提供烟叶窝藏场所和运输工具。
五、严格执行专卖政策。严禁各级烟草公司为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介绍信、帐号、合同、工作证、委托书等有效证件,严禁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插手经营烟叶;不准以任何方式将烟叶销售给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个人或计划外烟厂。
六、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烟草、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烟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倒卖烟叶的违法活动;各执法部门查获的涉案烟叶,一律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维护烟叶收购调拨的正常秩序,维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
七、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