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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三)支持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及其他方式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支持大型服务企业采取兼并、控股国有及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举办或参股社区服务业。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社区服务项目,要简化审批手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从事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依法保护社区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社区服务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及时查处服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六)广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以及青年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志愿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在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社区服务工作。要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及时解决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促进社区服务顺利发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的发展目标。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区服务工作深入发展。
  (二)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落实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政、通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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