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社区环境保护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环境保护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把环境文明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保公益活动,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资源回收的长效运行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环保住宅,切实保障居民对社区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这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一)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意见,及时向政府反映。
(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和驻社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务及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开展非营利性服务。
(三)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等进社区活动,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四)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生活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度增长。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
(五)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居委会办公室及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资金、场所和人员。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居委会。对有些社区方便承担又乐于接受的行政性工作,可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委会承担。
四、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一)积极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大力支持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所属的宾馆、餐饮、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参与开展社区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等开展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