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四)建立阳光审案、裁量判例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借助专家的作用,由专家对各类典型或者重大、复杂的裁量事项进行公开评议,形成判例,为各类裁量行为提供参照的具体案例。
(五)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依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六)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制度予以明确。
(七)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监督作用。
(八)建立重大事项报送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九)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把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作为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违法执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以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落到实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履行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职能,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强化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